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出質知識產權的具體情況:(一) 呼和浩特資產評估師在評估共有知識產權時,應當關注知識產權共有人是否一致同意將該知識產權進行質押;(二) 評估對象是否存在合同約定的出質限制,包括時間、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存在的質押、訴訟等權利限制;(三) 涉及知識產權質物處置評估時,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與質押知識產權資產實施和運用不可分割的其他資產是否一并處置。
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評估對象是否可以用于出質,但是不得對評估對象是否可以作為出質資產進行確認或者發表意見。委托方將評估基準日設定在確定貸款審批發放或者作出其他質押融資決策之前的,為了解知識產權資產在通常條件下能夠合理實現的價值并以此確定貸款額度,可以委托呼和浩特資產評估師評估其市場價值或者其他類型的價值。委托方將評估基準日設定在出質人違約、擬處置知識產權資產時,為確定處置底價或者可變現價值提供參考依據,可以委托資產評估師評估其市場價值或者清算價值。
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知識產權資產質押風險對評估報告相關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并對相關事項作出充分的披露。在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資產評估師作出評估相關判斷時,應當保持必要的謹慎,充分估計知識產權資產在處置時可能受到的限制、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和損失,并在評估報告中作出必要的風險提示。法定優先受償權利等情況的書面查詢資料,應當作為呼和浩特資產評估報告的附件。